[摘要] 按照建立健全信用体系的要求,根据市场主体分类分级的动态信用状况,通过信用信息档案和交换共享机制,依法限制或禁止失信主体以直接或间接方式参与本市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活动,强化对市场主体的监管,推进土地交易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
2020年5月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上海市土地交易市场管理办法》(下简称《办法》)的通知。2008年2月市政府印发的《上海市土地交易市场管理办法》(沪府发〔2008〕14号)同时废止。我们对该新政的重要条款进行分析:该《办法》一个重要的亮点就是新增了诚信管理条款,即第十五条:“按照建立健全信用体系的要求,根据市场主体分类分级的动态信用状况,通过信用信息档案和交换共享机制,依法限制或禁止失信主体以直接或间接方式参与本市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活动,强化对市场主体的监管,推进土地交易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
限制失信者参与市场交易的具体规定或操作
从该条我们可以看到两个关键词,一个是“限制”,一个是“禁止”,这是两个不同层次的词,对于不同程度的失信者,将采取由限制到禁止,不同程度的管理。而采取诚信管理管理,是依据前面的信用体系,和市场主体分类分级的动态信息,而对失信者采取或限制或禁止的管理措施。
失信者可能受到较大的损失:
可见未来失信者在上海的土地市场将受到惩罚,拿地者以后在具体操作中必须合法合规,在拿地乃至后期开发、销售中,都要严格按照政府的要求进行,如果不能达到这些要求,之后的开发活动,会从拿地这个环节就很可能被剔除出市场,拿地者将失去上海这一个重要的市场。由于部分区域性开发商是以上海为基地,或者分公司就是以上海为划分,很可能会导致一个独立公司的停顿,或者分公司、区域公司被因此被集团裁撤,所以不仅企业利益会受到影响,具体执行者也将受到很大的损失。
除了限制失信者的条款之外,该《办法》的另一个亮点就是增加了集体经营性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的规定。
主要是调整了土地交易入市范围,公开土地交易信息种类和各项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交易规则;这是按照新版《土地管理法》等相应法律的规定,进行的相应修改。
《办法》还在还有以下一些修改:一是优化目的依据,增加土地交易原则条款;二是补充完善相应法律责任,增加了法律责任的条款;三是删除了交易服务费用收取条款,最后是根据以上的修改,对部分用词也进行了修改。
人无信不立,而建立一个诚信的土地市场,是土地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础。该《办法》的出台,将有效提升上海土地市场的诚信水平,建立一个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的土地市场,这也是中国各个城市土地市场的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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