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建杭州至衢州铁路建德至衢州段(衢州段)建设用地。
衢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批后)
〔2020〕第19-2 号
根据2020年5月11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国委浙土审〔2020〕1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新建杭州至衢州铁路建德至衢州段(衢州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衢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对被征地村征地补偿登记的复核,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新建杭州至衢州铁路建德至衢州段(衢州段)建设用地。
二、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征收土地按衢政发〔2017〕49号文件规定,征地区片综合补偿标准:二级耕地、园地、养殖水面等除林地外的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为7.0万元/亩,林地4.0万元/亩,未利用地2.8万元/亩。四级耕地、园地、养殖水面等除林地外的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为5.7万元/亩,林地3.6万元/亩,未利用地2.3万元/亩。征收土地范围内涉及集体土地房屋拆除的,按衢政发〔2019〕19号、衢政发〔2019〕20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被征地村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四、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衢政发〔2017〕49号、衢政发〔2020〕11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其他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衢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柯城分局。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被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青苗的所有权人对征地补偿标准有异议,有申请协调和裁决的权利。被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青苗的所有权人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自本公告届满之日起60日内,可向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衢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协调,协调不成的,申请人可按规定的程序向裁决机关申请裁决。征地补偿争议协调裁决期间,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2020年6月12日衢州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的,可以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联 系 人:梅世洲、郑平平
联系电话:0570-3038790
特此公告
衢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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