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委托销售行为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主要为三个要点。
2020年7月28日,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了“关于征求《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委托销售行为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征求省级有关部门和各地意见。
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委托销售行为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主要为三个要点。
一、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销售行为管理。开发企业应加强对承销机构及其人员销售行为的管理,并根据合同约定及有关情形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销售收取的定金、购房款等应全部纳入该项目资金监管银行账户,不允许承销机构以自己的名义设置银行账户收取定金、购房款等。不得不按规定收取、使用预售资金。
二、加强房地产承销机构代理销售行为管理。房地产承销机构不得以签订提供居间服务等名义变相收取由开发企业支付的以外的“电商费”服务费咨询费”等价外费用。
房地产承销机构对外销售的商品房价格,应当与该项目申报的“一房一价”一致,不得一房两价,不得以任何形式拆分购房款,不得使用虚假或不规范的价格标识误导消费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不得出现“售后”等商业宣传,不得制造虚假供求信息、捏造或者散布不实信息恶意炒作,不得变相捂盘惜售扰乱市场秩序。
三、加强行业监管与整顿。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为期三个月的房地产市场秩序整顿专项行动,坚决治理商品房代理销售乱象。各地要制定专项整治方案,对委托销售活动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重点查处,对群众反映强烈、问题突出的典型案例要挂牌督办。
各地要加快建立常态化监管机制,把好商品房预售许可、房地产经纪备案等重要关口,发现违法违规销售行为的,必须督促整改到位后才能允许开盘销售或继续销售。
具体文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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