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注意!买卖二手房,新版合同示范文本来了
注意!买卖二手房,新版合同示范文本来了~
近日,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发布《关于印发<衢州市存量(二手)房出售经纪服务合同>等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衢住建[2020]57号),对我市存量(二手)房出售经纪服务合同、承购经纪服务合同、买卖意向合同等3个新版合同示范文本做出规范。
新版合同示范文本自2020年8月20日起启用。原合同示范文本停止使用,已签订的合同继续有效。
那么,新版合同示范文本使用时有哪些注意事项呢?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下。
使用说明
房地产经纪机构必须在经营场所展示合同示范文本,使当事人了解合同示范文本的全部内容,供服务对象选择。
监督电话:市住房中心 3053684,市市场监管局 3080265
01、《衢州市存量(二手)房出售经纪服务合同》
本合同必须由从事该业务的1名经纪人或2名经纪人协理签名。
签订服务合同后,才能对外发布房源信息。
同一房源委托人可以跟多个机构签订服务合同,由多个机构对外发布信息。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中对经纪服务合同的具体规定要求,适用于本合同。
02、《衢州市存量(二手)房承购经纪服务合同》
经纪机构可以在开始提供经纪服务时,也可以在已确定交易房源、签订《买卖意向合同》前与承购方签订该合同。
本合同必须由从事该业务的1名经纪人或2名经纪人协理签名。
只有规范签订相关经纪服务合同的房源,后续才能在浙江政务网上的"房屋交易"模块(网址:www.zjzwfw.gov.cn/zjservice/item/runonce/tsfw.do?webId=71&adcode=330801)签订网上《衢州市二手房买卖合同》。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中对经纪服务合同的具体规定要求,适用于本合同。
03、《衢州市存量(二手)房买卖意向合同》
经纪机构为买卖双方提供了经纪服务,就拟买卖的房屋达成意向时,应由买卖双方及经纪机构一起签署该份《存量(二手)房买卖意向合同》,对交易房屋的转让价款及支付时间、税费承担、权证办理等事宜进行约定,为下一步《二手房买卖合同》网签奠定基础,以更好地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示范文本
衢州市存量(二手)房出售经纪服务合同
(示范文本)
衢州市存量(二手)房承购经纪服务合同
(示范文本)
衢州市存量(二手)房买卖意向合同
(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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