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常山县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方式,拓宽常山县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渠道,满足被征收人多元化安置需求,根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常山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试行)》。
现将《常山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进行公布,征求公众意见。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求意见期限。2022年7月29日至2022年8月29日。
二、意见反馈方式。公示期内若有意见的,在规定期限内以书面方式提交至房屋征收部门或以邮寄方式邮寄至房屋征收部门。
三、联系方式。办公地址:大桥北路137号;联系人:徐侃;联系方式:0570-5665290
特此通告。
常山县征迁事务中心
2022年7月29日
实施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完善常山县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方式,拓宽常山县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渠道,满足被征收人多元化安置需求,根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房票与房票安置
(一)房票。房票是指在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过程中,将房屋补偿权益货币量化后,由征收实施单位向被征收人出具的在特定时间、地域和范围,用于购买特定房屋的一种资金凭证。
(二)房票安置。房票安置是指征收实施单位比照货币补偿,将相应的补偿权益货币量化,以房票形式核发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自行购买政府商定的新建商品房、安置性商品房或其他安置房的货币补偿方式的补充。
二、适用范围和对象。
三、基本原则和工作职责。
我县房票安置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让利于民的原则,在被征收人自愿选择的前提下,先行试点、稳妥推进。县征迁事务中心负责制定出台房票安置的实施方案和操作规程;县住建局负责征集房源及准入房源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管理;县发改、资规、财政、国资、审计、税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房源市场化配置的相关工作;征收实施单位负责房票的开具与结算。
四、奖励补助标准
(一)房票的票面金额包括: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不含装修、构筑物、附属物补偿金额)、货币奖励、配合房屋征收调查评估奖励、按期签约奖励、按期腾空奖励。如被征收房屋涉及超设定条件容积率土地使用权补偿、提前签约腾空特别奖,一并纳入房票票面金额。
(二)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的,在享受货币奖励及一年内在本县范围内购房补助的基础上,再按被征收房屋评估总额(不含装修、构筑物、附属物补偿金额)的5%给予房票奖励。
(三)被征收人购房总额高于房票总额70%(含)的,全额享受房票奖励;购房总额少于房票总额70%的,按其实际购房金额占房票总额的比例享受相应房票奖励补助。
五、房源征集
六、房票使用
(三)房票自出具之日起,有效期为12个月,被征收人应在有效期内购房使用,逾期未使用的,房票自动失效,对被征收人给予货币补偿(不再享受房票奖励,不计息)。
七、房票结算
(一)被征收人用房票抵付购房款,不足部分由被征收人自行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结算;尚有余额的,余额部分由征收实施单位直接支付被征收人。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凭房票、已经备案的商品房屋买卖合同、购房款发票等,与征收实施单位进行结算,购房款应当拨付至该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征收实施单位进行期房结算的,原则上在购房合同生效并完成备案之日起1个月内拨付房票实际使用金额的30%;完成房屋主体结构验收后1个月内再拨付60%;剩余10%于项目竣备后2个月内拨付。
八、操作程序
(二)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腾空房屋,由征收实施单位在约定时间内出具房票。房票由征收部门统一制作,一式三联(存根联、结算联、正联),其中存根联放入征收档案保存,结算联由征收实施单位保存作核销使用,正联发放给房屋被征收人在购房时向房地产企业出示使用。
(三)被征收人自主选择参与房票安置的商品住房,持房票、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购房合同,双方在房票上签署确认使用金额。
办理房票结算需提交以下材料:
1.房票(正联);
2.相应结算金额的收款收据;
3.《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原件送审);
4.全部结算时还需提供商品房销售发票(余款结算时提供竣工备案交付相关材料);
5.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九、优惠政策
(二)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的,凭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免缴被征收房屋等价部分的契税;国家对减征或者免征契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其他规定
(一)房票是被征收人购买房屋的资金结算凭证,被征收人应在房票有效期内购房支付,逾期将视同自行放弃相关奖励补助及优惠政策。
(二)每张房票的总额不得低于50万元(被征收房屋房票总金额低于50万元的除外);同一个被征收人的多张房票可以在一个商品房开发项目合并购房,但一张房票不得在多个商品房开发项目购房。
(三)参与房票安置的商品房必须取得商品房预售证,保证按合同约定如期交付房屋,并保持房源信息全面、及时、准确;开发商因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延期交付房屋、弄虚作假、提供不实信息等行为的,将记入不良诚信记录,并终止其参与房票安置的资格。由此对房票使用人造成的损失,由商品房开发企业按相关规定予以赔偿。
(四)商品房开发企业、相关单位、被征收人不得伪造商品房买卖网签合同,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骗取房票奖励补助及其他优惠政策,如违法违规操作,将依法依规予以追回,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追究其法律责任;撤销变更商品房买卖网签合同的,应当退出房票奖励及其他优惠政策。
(五)纪检监察、公安、财政、住建等部门要加强监督,确保房票安置工作依法顺利推进。严禁在征收补偿、资金使用等过程中暗箱操作、以权谋私,严禁房票套现等行为。对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本办法试行期一年,自2022年 月 日起,至2023年 月 日止。本办法施行前征收人已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的征收项目,不适用房票政策。
来源于常山县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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