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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完善《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试行)》,进一步满足被征收人多样化的安置需求,市住建局在政策实施情况调研和征求市区征收实施单位及相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草拟形成了《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3年5月18日,全文公布,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23年5月29日前反馈。
市住建局关于制定
《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01基本情况
为完善《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试行)》,拓宽房屋征收安置渠道,进一步满足被征收群众多样化的安置需求,市住建局在调研和征求市区征收部门及相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草拟形成了《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
02制定的必要性
(一)市区范围内,目前已建成的剩余安置房源多为历年征收项目挑选剩余,因地理位置、户型局限,难以满足被征收群众对安置房屋多样化的现实需要。
(二)近年来,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因安置房建设周期过长,政府需支付大量临时安置费,造成资金支付压力过大、征收成本上升。
(三)在《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试行)》政策实施过程中,被征收人及相关单位提出了较多的意见和建议,为保障被征收人多样化的安置需求,使政策更好地适用于征收实际,需对《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试行)》进行完善。
(四)为加快推进市区城市有机更新进程,市区有多个地段的国有土地房屋需要征收,房票安置政策的制定能拓宽安置渠道,有利于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加快征收安置速度,减缓征收项目资金支付压力,更好地保障这些项目的顺利实施。
03制定过程
市住建局在对《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试行)》政策实施情况调研和征求市区征收部门及相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对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进行了完善,草拟形成了《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
04主要内容
(一)明确房票安置的定义、适用对象、方式及适用期限
1.明确房票安置的定义:房票安置是指被征收人使用房票购买由市区房地产主管部门监管的新建商品房、政府提供的安置性房屋来解决安置住房的安置方式。
2.明确房票安置的适用对象、方式及期限:在市区范围内征收国有土地上合法住宅及商业房屋的,被征收人可选择全部房票安置,也可以选择房票加货币补偿两种方式进行组合安置,房票的使用期限为24个月(自补偿协议生效之日起计)。
(二)房票的定价机制及补助标准
1.房票的定价机制
房票票面金额由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超基准容积率土地等其他费用)、配合房屋征收调查、评估奖励、按期腾空搬迁奖励、单元和楼幢(组片)完全签约奖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奖励构成。
2.房票的补助标准
房票安置补助:按照房票票面金额以内实际购房金额(配套的储藏室、车位等价款可计入)的10%给予补助,不再同时享受购房补助。
(三)不适用房票安置补助的情形
未使用的房票或房票使用后剩余的部分,被征收人可向房票发放单位申请以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结算(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不享受房票安置补助。
征收个人合法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使用下列情形之一的货币补偿资金,在衢州市区范围内购买商品住宅或二手住宅,可享受购房补助,具体按《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购房补助实施细则》(衢住建办〔2016〕220号)执行。
1.组合安置中货币补偿安置的;
2.放弃房票安置申请货币补偿安置的;
(五)房票安置的操作规程及商品房项目选择
房票安置的操作规程及具体商品房项目、安置性房屋的选择由柯城区、衢江区根据征收项目确定。房票安置的房源应为衢州市区范围内取得预售证的新建商品房、政府提供的安置性房屋。
(六)其他事项
主要对使用房票的禁止类情形、政府提供的安置性房屋的范围、违规使用房票处罚作出相应的规定。
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房票安置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完善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加快推进城市有机更新工作,拓宽房屋征收安置渠道,满足被征收人多样化的安置需求,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01房票及房票安置的定义
(一)房票是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或征收实施单位对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被征收人,在补偿安置协议生效时发放,且在特定期限和范围内用于购买新建商品房、政府提供的安置性房屋兑付的记名结算凭证。
(二)房票安置是指被征收人使用房票购买由市区房地产主管部门监管的新建商品房、政府提供的安置性房屋的安置方式。
02房票安置的适用对象、方式及期限
(一)在市区范围内征收国有土地上合法住宅及商业房屋的,被征收人可选择全部房票安置,也可以选择房票加货币补偿两种方式进行组合安置。
(二)房票的使用期限为24个月(自补偿协议生效之日起计)。
03房票的定价机制及房票安置的补助规则
(一)房票票面金额由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超基准容积率土地等其他费用)、配合房屋征收调查、评估奖励、按期腾空搬迁奖励、单元和楼幢(组片)完全签约奖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奖励构成。
(二)房票安置补助,按照房票票面金额以内的实际购房金额(配套的储藏室、车位等价款可计入)的10%给予补助,不再同时享受购房补助。
(三)未使用的房票或房票使用后剩余的部分,被征收人可向房票发放单位申请以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结算(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不享受房票安置补助。
(四)征收个人合法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使用下列情形之一的货币补偿资金,在衢州市区范围内购买商品住宅或二手住宅,可享受购房补助,具体按《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购房补助实施细则》(衢住建办〔2016〕220号)执行。
1.组合安置中货币补偿安置的;
2.放弃房票安置申请货币补偿安置的;
04房票安置的操作规程及商品房项目选择
房票安置的操作规程及具体商品房项目、安置性房屋的选择由柯城区、衢江区根据征收项目确定。房票安置的房源应为衢州市区范围内取得预售证的新建商品房、政府提供的安置性房屋。
05其他事项
(一)房票不得买卖、抵押、质押或直接兑换资金使用,除被征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外不得赠与使用。
(二)政府提供的安置性房屋不包括同一项目使用的产权调换房屋。
(三)商品房开发企业、相关单位、被征收人不得采取伪造商品房买卖网签合同、后期撤销变更网签合同等违法违规行为骗取房票安置补助资金。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情况的,依法予以处理。
本实施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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