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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又一地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看看在哪?

衢州房小编2023-07-03 09:58:22来自浙江省

各被征收人:因常山宋诗之河之“赵鼎考古文化”项目建设需要,县政府决定对下列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房屋征收部门应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4号)、《常山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县政府令第1号)的有关规定开展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做好房屋征收工作。一、征收范围:东至205国道边,南至村道,西至山,北至汪有忠户房屋。具体范围以征收红线图为准。二、房屋征收部门:常山县征迁事务中心 电话:5665290三、征收实施单位:常山县何家乡人民政府 电话:5158111四、签约期限及搬迁腾空期限:本项目签约期限为7天,签约起止日期及搬迁腾空期限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具体签约事宜由征收实施单位办理,征收部门负责监督指导。被征收人应当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腾空。五、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详见《常山宋诗之河之“赵鼎考古文化”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六、上述范围内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七、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的,可以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衢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常山县人民政府2023年6月11日

常山宋诗之河之“赵鼎考古文化”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顺利推进常山宋诗之河之“赵鼎考古文化”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规范征收补偿程序,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常山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县政府令第1号),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01

房屋征收事由和目的

为了促进常山江“宋诗之河”文化带发展,推进文旅深度融合,进一步提高当地旅游、文化、经济发展,也为了更好的保护文化遗址,项目拟新建文化遗址保护区一处、建设宋诗主题博物馆、建设周边配套设施,急需启动本次房屋征收工作。

02

房屋征收范围和被征收房屋情况

本项目签约期限为15天,具体起止日期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腾空期限按照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约定执行。

03

房屋征收人、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人:常山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常山县征迁事务中心征收实施单位:常山县何家乡人民政府

04

被征收房屋价值及房屋装饰装修价值等补偿标准

被征收房屋价值结合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利性质、品质、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因素,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一)评估内容1.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价值;2.被征收房屋及产权调换房屋室内需要评估的装饰装修价值;3.附属物、建(构)筑物的价值;4.征收补偿过程中其他需要评估的项目。(二)评估时点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三)评估结果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向征收部门提交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及分户评估报告后,征收部门将分户评估报告送达被征收人,并将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告。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衢州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05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周转用房的基本情况和交付时间

征收人用于被征收人产权调换房屋位于常山县宋邸潮鸣小区和西门宋韵玺园小区。其中位于常山县宋邸潮鸣小区安置房情况如下:住宅户型70㎡3套、90㎡3套、100㎡3套、120㎡3套、140㎡3套,共15套房屋,建筑面积约1560㎡,交付时间2024年6月。位于西门宋韵玺园小区安置房情况如下:住宅户型70㎡2套、80㎡2套、90㎡2套、100㎡2套、110㎡2套、120㎡2套,共12套房屋,建筑面积约1140㎡,交付时间2025年12月。

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由评估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采用相同的方法、标准评估确定。周转用房(均为现房)基本情况:何家乡长风村娃娃鱼基地,现房6套,建筑面积30㎡/套。

06

产权调换规定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征收人提供合计建筑面积不小于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的安置用房,但被征收人要求小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除外。被征收住宅房屋扩面面积不得超过50平方米。

对选择安置用房设置电梯的,电梯井分摊面积的金额不计入安置房总价,电梯井分摊面积仍按规定计入房屋产权登记面积。安置用房电梯井分摊面积,最终以安置用房确权面积为准。

07

产权调换选房顺序

产权调换选房顺序按照谁先签约谁先选房的原则实施,具体选房规则另行制定并公布。

08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

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被征收房屋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有关部门依法认定为合法建筑的;(二)被征收房屋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持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或其它相关凭证或税务登记证以及其他有关许可证;(三)因房屋被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的5%向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生产经营者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依照规定计算的补偿费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被征收前3年的效益或纳税凭证、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生产经营者共同委托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征收决定发布前已停产停业或者闲置6个月以上的非住宅用房不计发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四)“住改商”的经营性补助。1.计算公式:经营补贴=(被征收房屋改变用途部分面积按商业用途评估的基准评估价-被征收房屋改变用途部分面积按登记用途评估的基准评估价)×经营年限系数×实际经营面积。“实际经营面积”是指实际用于营业的使用面积,不包括墙体、楼梯、过道、仓储、办公间、起居间、卫生间等非用于经营性活动所占用的面积和公摊面积。2.经营年限系数。

经营年限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前连续经营年限计算;经营年限按市场监管、税务部门出具的实际经营年限、工商营业执照或纳税凭证等证明材料为准。

09

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标准

(一)支付标准

1.住宅房屋(1)搬迁费。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60㎡以内(含60㎡)的,每户搬迁费2000元;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大于60㎡的,超过部分建筑面积按10元/㎡计算。(2)临时安置费。对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米15元计算,计算后补偿标准不足900元的按900元计发。2.非住宅房屋(1)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30元/㎡计发。被征收房屋内有中央空调、自动扶梯、机器设备等大型设施及大型生产设备的,其搬迁费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或者评估机构评估确定。(2)临时安置费。对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费,每月按被征收房屋评估总额(不含构筑物、附属物、装饰装修等其它费用,下同)的4‰予以补偿。计算后补偿标准每月每户不足600元的按600元计发。(二)支付时间及次数1.搬迁费支付次数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支付2次;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支付1次。2.临时安置费计算时间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期房安置的,从其搬迁之月起计算到安置房交付后的6个月止;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临时安置费按12个月支付。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征收人应当自被征收人搬迁之月起24个月内将被征收人安置完毕(若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为新建高层建筑,应当自被征收人搬迁之月起36个月内将被征收人安置完毕)。超过以上期限未提供安置用房的,征收人自逾期之月起至安置房交付之月按照最新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费,安置房交付后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按照最新标准支付。征收人提供周转用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费;但是,超过过渡期限未交付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除继续提供周转用房外,还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照最新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到交付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之月止。房屋征收部门交付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之月起,被征收人应当自交付后6个月内腾退周转用房。

10

特殊群体征收补助

被征收人符合房屋征收补助规定的特殊对象,依照《常山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特殊群体补助办法》(常政办发〔2020〕11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11

超设定条件容积率土地使用权补偿

征收住宅用房(依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登记或认定书认定为依据,下同)不同层次征收补偿执行标准:总层数只有一层的,按其合法建筑面积上浮50%支付征收补偿;总层数只有二层的,按其合法建筑面积上浮20%支付征收补偿;总层数为三层及以上的,按其合法建筑面积进行征收补偿。

12

征收奖励标准

(一)货币补偿奖励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可给予被征收人房屋评估总额10%的货币奖励。(二)其他奖励标准1.配合房屋征收调查、评估奖励被征收人在确定评估机构后7日内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做好被征收房屋调查、评估工作的,按户给予30000元的奖励。在确定评估机构后7日内不配合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做好被征收房屋调查、评估工作的,不予奖励。2.按期签约奖励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按照不同签约阶段给予相应奖励。第一阶段内签约的,给予每户60000元奖励;第二阶段内签约的,给予每户40000元奖励;第三阶段内签约的,给予每户20000元奖励;截止通告规定的期限未签约的,不予奖励。3.按期腾空奖励(1)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搬迁腾空(以验收可拆为准,下同)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按照搬迁腾空起始之日起至被征收人实际搬迁腾空之日分段计算:第一阶段内搬迁腾空完毕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200元/㎡给予奖励;第二阶段内搬迁腾空完毕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50元/㎡给予奖励;第三阶段内搬迁腾空完毕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00元/㎡给予奖励;截止通告规定的期限未腾空的不给予奖励。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60㎡的按60㎡计算。(2)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搬迁腾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未腾空的不给予奖励。奖励标准按照被征收人实际搬迁腾空时间分段计算:商业用房:第一阶段内搬迁腾空完毕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350元/㎡给予奖励;第二阶段内搬迁腾空完毕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250元/㎡给予奖励;第三阶段内搬迁腾空完毕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50元/㎡给予奖励;截止通告规定的期限未腾空的,不予奖励。非商业用房:第一阶段内搬迁腾空完毕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280元/㎡给予奖励;第二阶段内搬迁腾空完毕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200元/㎡给予奖励;第三阶段内搬迁腾空完毕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00元/㎡给予奖励;截止通告规定的搬迁腾空期限未腾空的,不予奖励。特别提示:其他奖励以按期腾空为前提,被征收房屋未完全按期腾空的各类其他奖励全部取消。

13

户的认定

本方案所指补偿和奖励的“户”以合法有效的房屋产权证或者经调查、认定出具的产权认定书计户;持有共有权证的,按一个户认定;一证或认定书认定房屋有多种用途的,或一证中登记多处房屋的,或认定书认定有多处房屋的,仍按一个户认定。

14

购房补助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自签约期截止日起2年内在本县行政区域内购房总额高于被征收住宅房屋评估总额的70%(含)的(以购房协议和购房发票为准,下同),按照被征收住宅房屋评估总额的5%给予奖励;购房总额少于被征收住宅房屋评估总额的70%的,按照购房总额给予相应比例奖励。

15

房票奖励

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的,从房票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含)用房票购买的县政府商定的尚未出售的新建商品住宅、县政府(含县属国企)提供的市场化安置房总额高于房票总额70%(含)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总额的15%给予房票奖励;超过6个月,在12个月内(含)用房票购买的县政府商定的尚未出售的新建商品住宅、县政府(含县属国企)提供的市场化安置房总额高于房票总额70%(含)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总额的10%给予房票奖励;购房总额少于房票总额70%的,按其实际购房占比给予相应比例奖励。详细内容见《常山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试行)》(常政办发〔2022〕55号)。

16

契税优惠

凭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及《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的规定,免征或减征契税;国家对减征或者免征契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7

签约期限及搬迁腾空期限

本项目签约期限为7天,具体签约起止日期及搬迁腾空期限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

18

其他事项

(一)符合房改或合作集资建房条件的被征收房屋,由被征收人按照房改部门确定的标准补交相关费用后,凭房改部门相关凭证按100%产权给予补偿。

(二)在本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常山县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三)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常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本方案未尽事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常山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县政府令第1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规定执行。

信息来源:常山县征迁事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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