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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衢州市正式印发了《中共衢州市委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聚焦“婚、生、养、育”四个维度,制定育儿补贴、托育补贴,托育服务机构建设补助、运营补助、奖励性补助,母婴设施建设补助,辅助生殖技术生育补助,产假期间社会保险补贴,失业人员生育补助,租房和公积金优惠,三孩家庭子女免费课后服务等多项激励措施,打造生育成本由政府、社会、企业及个人协同分担模式,有效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全力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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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类政策
一、政策对象
家庭类政策享受对象主要为符合国家政策和《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规定,同一对夫妻共同生育三孩(二孩)的家庭,且新出生子女需落户衢州市内。其中辅助生殖技术生育补助政策享受对象需经具有相关资质的医疗机构认定。
二、具体政策
(一)育儿补贴政策
1.政策内容:
对在市内助产机构生育二孩、三孩且子女落户我市的家庭,每年分别给予不低于5000元、10000元的育儿补贴,直至子女满3周岁止(从子女出生之日起按周岁计算)。
2.政策对象:
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夫妻双方或一方具有衢州市户籍;
(2)《实施意见》正式印发后(2023年3月16日零时起),符合国家政策和《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规定,同一对夫妻共同合法生育第二孩、第三孩及以上孩次的家庭。以下情形均不计入子女数:
①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
②夫妻收养的子女;
③已死亡的子女或失踪且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子女;
④婚姻存续期间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子女。
(3)在市内助产机构生育且新出生子女落户衢州市内;
(4)拟申报补贴子女年龄在0-3周岁(36个月)以内。
(二)托育补贴政策
1.政策内容:
在辖区托育服务机构入托的一孩、二孩、三孩家庭,按孩次每年分别发放不低于500元、1000元、2000元的托育补贴。
2.政策对象:
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夫妻双方或一方具有衢州市户籍;
(2)符合国家政策和《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规定,同一对夫妻共同合法生育第一孩、第二孩、第三孩及以上孩次的家庭。以下情形均不计入子女数:
①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
②夫妻收养的子女;
③已死亡的子女或失踪且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子女;
④婚姻存续期间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子女。
(3)在市内托育服务机构入托且入托满4个月;
(4)入托子女年龄在0-3周岁(36个月)以内。
(三)辅助生殖技术生育补助政策
1.政策内容:
对确需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生育的家庭,在市内具有辅助生殖资质医疗机构开展辅助生殖技术治疗的费用,自费部分按照每户累计不超过100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
2.政策对象:
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夫妻双方或一方具有衢州市户籍;
(2)生育行为符合国家政策和《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规定;
(3)经市内具有辅助生殖资质医疗机构评估确需实施辅助生殖技术;
(4)《实施意见》正式印发后(2023年3月16日零时起),在市内具有辅助生殖资质医疗机构开展辅助生殖技术治疗的家庭。
(5)如成功生育子女的,新出生子女需落户衢州市内。
已享受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其他辅助生殖技术生育补助的不重复享受。
(四)失业人员生育补助金政策
1.政策内容:
符合条件的失业女性生育子女的,可以一次性领取相当于本人3个月失业保险金的补助。
2.政策对象:
(1)符合国家政策和《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规定,在我市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限内或者享受待遇期满后的失业期间生育子女的失业人员;
(2)在孩子出生之日起3个月内申领。
3.政策说明:
符合国家政策和《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规定,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限内或者享受待遇期满后的失业期间生育子女的,夫妻双方有一方失业的,失业一方可以领取相当于本人3个月失业保险金的补助;夫妻双方均失业的,可以同时领取相当于本人3个月失业保险金的补助。
(五)三孩家庭子女免费课后服务政策
1.政策内容:
三孩家庭子女可免费享受当地义务教育公办学校组织的课后服务。
2.政策对象:
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夫妻双方或一方具有衢州市户籍;
(2)《实施意见》正式印发后(2023年3月16日零时起),符合国家政策和《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规定,同一对夫妻共同合法生育第三孩及以上孩次的家庭。以下情形均不计入子女数:
①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
②夫妻收养的子女;
③已死亡的子女或失踪且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子女;
④婚姻存续期间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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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住房公积金政策
一、政策对象
家庭类政策享受对象主要为符合国家政策和《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规定,同一对夫妻共同生育三孩(二孩)的家庭,且新出生子女需落户衢州市内。公积金优惠政策享受对象和认定标准由市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二、具体政策
(一)租房政策
1.政策内容:
对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二孩、三孩家庭,在公租房户型选择、租金和公租房租赁补贴上予以适当照顾。
二孩、三孩家庭选择实物配租的,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选房、换房,收入核定为三档、二档家庭的,比照低收入家庭标准核定租金,即按公租房基准租金标准的60%计租;
二孩、三孩家庭选择租赁补贴的,收入核定为三档家庭的,比照低收入家庭标准发放租赁补贴,即按二档家庭标准发放租赁补贴。
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运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面向二孩、三孩家庭出租的,按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水平的85%确定租金。
2.政策对象:
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夫妻双方或一方具有衢州市户籍;
(2)《实施意见》正式印发后(2023年3月16日零时起),符合国家政策和《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规定,同一对夫妻共同合法生育第二孩、第三孩及以上孩次的家庭。以下情形均不计入子女数:
①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
②夫妻收养的子女;
③已死亡的子女或失踪且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子女;
④婚姻存续期间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子女。
(3)新出生子女落户衢州市内;
根据《省建设厅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支持推进“浙有善育”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浙建保函〔2023〕136 号),该条政策由原三孩家庭覆盖至二孩、三孩家庭。
(二)住房公积金政策
1.政策内容:
对二孩、三孩家庭无房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实际租房提取限额可上浮50%。对二孩、三孩家庭购买自住住房且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贷款额度可按家庭或单方当期最高贷款额分别上浮20%、30%。
2.政策对象:
对在衢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二孩、三孩家庭,其父母(至少一方在衢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实际租房提取公积金限额可上浮50%,即租房提取公积金上限为每月3000元。
对在衢购买自住房且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二孩、三孩家庭,其父母(至少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且缴满6个月)的公积金贷款额度可按当期家庭最高贷款额分别上浮20%、30%确定。
3.认定标准:
二孩及以上子女的家庭,按户口簿或子女出生医学证明认定其亲属关系,或按合法收养证明认定家庭收养关系;离婚或再婚家庭未成年子女人数通过其离婚判决书、离婚协议书等材料载明的有抚养权的子女人数认定。
该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浮政策与其他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浮政策不叠加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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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类政策
一、政策对象
机构类政策享受主体主要为经卫健部门备案(登记)的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母婴设施、女性劳动者用人单位等。
二、具体政策
(一)托育服务支持政策
1.政策内容:
(1)建设补助:
①对经卫健部门新增备案的普惠性托育机构,按照三级、二级、一级标准分别给予不低于5万元、10万元、15万元的建设补助(同址更名备案的不再重复补助)。
②对经教育部门审核、卫健部门登记的普惠性幼儿园托育部,及已经卫健部门备案的普惠性托育机构,按照新增托位给予每个托位不低于800元的建设补助,每个机构最高不超过10万元(同址更名登记的不再重复补助)。
③对经验收符合省级标准的“医、防、护”三位一体儿童健康管理中心,给予20万元一次性建设补助。
(2)运营补助:
①对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按照三级、二级、一级标准每月分别给予每个实际入托托位不低于200元、300元、500元的运营补助,每个机构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②对按标准建设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驿站,给予每年不低于2万元的运营补助。
(3)奖励性补助:
对达到市级规范化标准的托育机构给予5万元奖补。
2.政策对象:
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拟申报补助的托育服务机构需依法注册登记,经辖区卫健局备案(登记)后规范开展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
(2)托育服务机构保育费(不包含伙食费和代收费)收费标准不得高于当地最高指导价(当地城乡居民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一次性收费不超过3个月且有收费标准公示。
(3)托育机构由辖区卫健局现场评估确定等级,幼儿园托育部由辖区教育局参照幼儿园确定等级。达到省级标准的“医、防、护”三位一体儿童健康管理中心和市级规范化标准的托育机构以各级认定(命名)文件为准。
(4)定期接受多部门联合督查、年度综合评价等,综合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
(5)机构从业人员持证率不低于90%。近三年内(如未满三年则自注册登记之日起至今)未出现歧视、体罚、变相体罚、侮辱、虐待婴幼儿等行为,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及其他造成社会重大负面影响事件。
本条政策所指托育机构为经卫健部门备案的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托育服务机构为经教育部门审核、卫健部门登记的普惠性幼儿园托育部、经卫健部门备案的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以及经卫健部门备案的家庭托育点、婴幼儿照护服务驿站等。
(二)企业女职工产假期间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1.政策内容:
在女性劳动者产假期间,给予用人单位50%的社会保险补贴。
2.政策对象:
本政策适用于2022年6月7日起女职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为其落实我省产假政策(一孩158天,二孩、三孩各188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
3.政策说明:
本政策所指社会保险补贴为用人单位实际缴纳部分50%的社会保险补贴(包含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补贴期限为女职工生育当月起6个月。
(三)母婴设施建设补助政策
1.政策内容:
新建四星级及以上母婴室的,一次性给予10000元建设补助。
2.政策对象:
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公共场所或女职工较多的机关、企事业单位新建的母婴室;
(2)经辖区卫健局和总工会共同现场验收达到《母婴室建设与管理规范》(DB33/T 2294—2020)中的四星及以上等级标准;
(3)新建母婴室设施配置应及时录入母婴室管理平台,并可通过浙里办APP进行定位查询。
具体政策以县(市、区)正式出台文件为准。
来源浙江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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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00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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