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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加谁的名?衢城不动产登记的2件要事,和你息息相关

衢州房小编  2019-05-30 09:10

[摘要]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集聚区分中心挂牌成立;6月3日起,不动产登记不再审查婚姻关系。

买房,加谁的名?衢城不动产登记的2件要事,和你息息相关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集聚区分中心挂牌成立;6月3日起,不动产登记不再审查婚姻关系。关于不动产登记的2件最重事情,你都get√了吗?一起来看看。

买房,加谁的名?衢城不动产登记的2件要事,和你息息相关

不动产登记不再审查婚姻关系,你可能还有这些问题↓

2019年6月3日起,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再对衢州市区范围内不动产登记业务审查婚姻关系。(点击《注意!6月3日起,衢城不动产登记不再审查婚姻关系~》回顾)

买房,加谁的名?衢城不动产登记的2件要事,和你息息相关

新政策实施前,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取婚姻关系证明材料初步审查后,会调用民政婚姻数据进行进一步审查。新政策实施后,将取消上述两个环节,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更加便捷。

《公告》实施后,哪些情况下仍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材料?

新政策实施后,对于自然人因新建、买卖、互换、赠与、分割、合并、抵押、变更不动产等申请登记中不再审查申请人婚姻状况,但以下情形仍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材料:

1、未经公证申请办理继承(受遗赠)转移登记的;

2、因婚姻关系的存续或变动,夫妻双方申请将不动产登记为共有或一方单独所有、离婚析产的;

3其他情形需要提供婚姻关系证明材料的。

如何应对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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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应对新政策?如何限度保障自身合法权益?……是广大市民最为关注的问题。下面列举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不动产,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两种不同情形,供小伙伴们参考——

情形一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买受人为夫妻一方姓名未载明共有状况,且合同记载的买受人单方申请新建商品房首次转移登记的。经问询,申请人表示不动产不存在其他共有人,经审查符合登记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在登记簿上记载不动产权利人为买受人一人姓名。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单方可以处分该不动产权利。

情形二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买受人为夫妻双方姓名或夫妻一方为买受人另一方为共有人,夫妻双方共同申请新建商品房首次转移登记的。经审查符合登记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在登记簿上记载不动产权利人为夫妻双方姓名。处分该不动产权利时,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应当共同申请。

四点建议

因此建议——

①如夫妻双方意愿所购不动产为共有的,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直接签订夫妻双方姓名,载明共有,从源头上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②购买的不动产意愿共有但合同未签订为共有的,夫妻双方可在新建商品房首次转移登记时共同申请登记为共有

③对于夫妻一方担心另外一方私自购置、隐匿不动产的,可以到不动产登记窗口查询夫妻双方名下不动产登记情况。

④夫妻一方隐瞒共有状况私自对不动产进行处分的,另一方应当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你关心的问题,都有回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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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市民们最关心的几个问题,衢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做出了解答。

Q、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不动产可以登记为夫妻其中一方单独所有吗?

A、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申请人申请不动产登记时,登记机构将以申请人对不动产的约定及其申请登记事项进行登记。

Q、如果一方已办理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能否通过婚内“加名”来申请共有人登记呢?

A、如果登记簿记载的仅是夫妻一方的名字,夫妻二人认为需要增加共有人的名字,只需夫妻双方携带身份证、婚姻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共同申请变更或更正登记即可。

如该不动产已设立抵押权的应注销抵押权或由抵押权人配合办理,并提供抵押权人同意的书面证明材料。已查封的应解除查封后方可办理。

Q、因婚姻关系存续、变动申请不动产加名、减名、份额变更、析产等相关登记需要缴纳契税吗?

A、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号)规定,对婚姻存续期间配偶之间的不动产加名、减名、份额变更及约定另一方所有,免征契税

Q、实施市区范围内不动产登记中不再主动审查婚姻状况后,是否会存在夫妻其中一方私下买房,然后偷偷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情况呢?

A、不排除有这种可能。但需要明确一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动产物权登记在夫妻中一方名下,不能简单理解为其单独所有财产

针对问题中可能出现的情况,夫妻一方作为不动产利害关系人,可携带婚姻证明依法查询另外一方名下不动产登记情况。

若夫妻一方认为另一方申报不实、隐瞒共有状况导致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与实际情况不符,可由夫妻双方共同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或更正登记。

温馨提醒

不动产登记是一种物权公示行为。因当事人申报不实导致登记簿记载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利益受损害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集聚区分中心挂牌成立

5月28日下午,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集聚区分中心正式挂牌成立,即日起统一受理集聚区范围内所有企业的不动产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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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后,集体土地上各类不动产登记业务也将逐步开展。

 

集聚区作为衢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辖区内实体企业众多,工业类不动产登记需求较大。为保障实体企业登记需求,集聚区分中心内设有受理、审核、登簿、发证等窗口,目前可办理涉及工业用地的不动产首次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变更登记及信息查询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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