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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商借5千万被判归还1亿 上诉2年未被受理

房地产门户房天下  2015-09-29 09:01

[摘要] 5000万元借款,经法院判决后,终变为近1亿元的“债务”。

5000万元的借款,经法院判决后,终变为近1亿元的“债务”。

一起发生在河北、陕西的民间借贷的纠纷,经由贵阳南明区法院审理后,直到进入执行阶段,才被发现其依据的竟是一份无关的离婚判决,而上诉则在拖延2年后仍未被正式受理。

近日,陕西宏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润集团”)向该法院申请中止的执行,而借款人、陕西籍商人胡绪峰则希望法院能够及时纠错。“在重新被发现的判决书中,其本金及利息出现了罕见计算方式,所以不得不举报这种明显的错误。”

而贵阳南明区法院一涉事法官告诉记者,此案确实罕见,但他拒绝透露更多。借款人及企业上诉2年后,至今未获受理。

此外有被执行的第三人已经向当地的检察院申请监督,但受理8个月后,尚无进展。

债务“”

据贵阳市南明区的法院民事裁决书(2013)南民初字第3193号,2011年,陕西籍商人胡绪峰向河北人孙艳宏借款6000万元,但胡在收到钱款后,随即又将其中1000万元打到张林海银行账户。

庭审中,胡绪峰的方面指出张林海系孙艳宏的关联人,但孙予以否认。

“实际借款的本金就是5000万元,给张林海打款1000万元,是当时孙艳宏他们要求的。”胡绪峰称,法院未对这一争议做进实质性调查、对质,却认可了另一方的说法。

事实上,这次借款除胡绪峰、孙艳宏外,还有四个担保方,分别为陕西宏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润地产”)、河北联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秦地产”)、宏润集团及商人王平小。借款合同显示,双方约定月利息为5%,借款期限为1年。

判决书显示,在借款发生后,2012年4月,胡绪峰偿还300万元利息,法院认为“利息虽然超过法律规定,但在诉讼前已做支付,本院不予追查”。在借款尚未满1年的2012年8月17日,孙艳宏在贵州想贵阳南明区法院发起诉讼。

“借款发生在河北,相关人员、企业也没有一个在贵州,而且南明区的法院作为基层法院,它的金额只应该在300万元,所以从管辖权说,它完全不应受理。”宏润集团负责人透露,这一异议并未受到法院方面重视。

诉讼发生以后,宏润集团曾与孙艳宏一方签订协议,将其持有联秦地产24%的股份作价3500万偿还孙艳宏,而南明区法院则认定其中2500万元为利息,1000万元为偿还本金。

于是在2013年6月21日,南明区的法院作出南民初字第3193号民事裁决书,责令胡绪峰向孙艳宏偿还本金5000万元及银行同期四倍的利息,并判决四个担保方承担连带责任。

“除判决书中的5000万元及利息,加上之前还了的3500万元和300万元,整个债务终过亿元。”宏润集团称其已经将其中怪异算法向有法院反映,但始终未获明确说法。

胡绪峰介绍,当时自己名下的企业在从事房地产项目开发中,遭遇其他地产商恶性竞争,流动资金出现紧张,所以联系了孙艳宏大方面进行短期拆借,包括签协议、打款,甚至后期的协商、补充协议均在陕西、河北两地发生,从未在贵州有任何交集。

“卷宗中所附的作为证据的借款合同是不真实的,这个我们已经向法院说明,但没回音。”宏润集团的代理人蔺文财称,根据相关规定,南明区法院不仅没有地域管辖权,且在金额上,也不应该由其审理,而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违法了级别管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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